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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黑名单” 法不合法?

 时间:2010年11月16日 

  国内廉价航空公司春秋航空将领取了航班延误补偿金的旅客列入暂无能力服务“黑名单”,旅客一旦进了“黑名单”,今后就无法再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了。这一做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记者就此问题进行了采访。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教授王海镇表示,我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春秋航空作为一家服务普通旅客的运输企业,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其将因航班延误而霸机、罢乘、闹事索赔的旅客列入“黑名单”的做法有违上述法律规定。

 

  “春秋航空可以针对乘客罢乘、闹事的行为寻求法律救济,但把乘客列入拒绝服务‘黑名单’的做法,与合同法上述规定不符。”王海镇说。

 

  记者就此观点征询春秋航空意见,春秋航空新闻发言人表示:“春秋航空作为一家低成本航空公司,采取差异化服务,旅客购票时公司就已向旅客表明若航班延误将不赔偿,而且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春秋不赔偿的做法,部分旅客借此吵闹,公司不得已采取‘低成本’的‘黑名单’做法,实属公司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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