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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诉东航航班延误获赔5863元

 时间:2015年04月24日 

  昨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包括婚姻家庭案例1个,知识产权案例5个、涉外民商事案例2个。其中指导案例52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东航纠纷案,阿卜杜勒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延误,导致阿卜杜勒和其家属到香港机场后未能赶上飞往卡拉奇的衔接航班。法院判决东航赔偿阿卜杜勒损失共计人民币5863.60元。

  最高法认为,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最高法还明确,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转签,不能据此剥夺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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