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年07月25日
作者:周健
美国“价格串谋”集体诉讼:四成企业决定和解
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涉嫌价格串谋,于2013年成了美国纽约联邦地方法院东区分院的被告。该法院共认定了67个被告,包括DHL、uPS、瑞士货运代理协会、日本航空货运代理协会。目前,这项集体诉讼形成了第二份和解方案,到目前为止,29位被告认缴了3.032亿美元的和解赔偿金,全球受害企业和个人均可以分享。
2013年开始的集体诉讼
美国经常出现集体诉讼,2013年发起的一次集体诉讼,一批企业(集体代表、原告)在美国纽约联邦地方法院东区分院,起诉世界各地的货运代理公司(被告),案件名为PreCISIoN ASSoCIATeS,INC.诉PANALPINA WorLD TrANSPorT,编号08-Cv-00042 JG。
据CoTCHeTT,PITre & MCCArTHy,LLP、GuSTAfSoN GLuek PLLC、LoCkrIDGe GrINDAL NAueN P.L.L.P和LoveLL STeWArT HALebIAN JACobSoN LLP等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一份声明,这项集体诉讼现在形成了第二份和解方案,受害者都将有可能从中获得大笔现金赔偿。该声明的签署日期为2015年6月7日,有英文、中文、日文等不同版本,7月20日,美通社转发了这份声明。
原告谴责一批货代公司串谋,在若干时期操控货运代理服务费的价格,违反了反垄断的法律。原告指控被告,串谋活动遍及全世界,其中包括美国与中国大陆及港台、日本、英国之间的航线。
原告声称,被告操控的价格,包括了与货运代理服务有关的各种收费及附加费。这些货代公司提供货物的运输或物流服务,在本国和国际上通过空运、海运、铁路、公路的不同交通工具,组织或运输货物,并提供相关服务,例如清关、仓储和地勤。
这次集体诉讼主要站在美国角度,凡是在美国国内或美国境外,发往或发自美国的货物,所涉及的垄断性货运代理服务,都可以成为诉讼对象,但是追溯时间限定为2001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14日。
记者在网站上查到了被告名单,共67位,有:瑞士货运代理协会、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日本航空货运代理协会,以及DHL、uPS、日清、商船三井等跨国公司(包括其分子公司)。
法院为该案指定了一批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作为集体律师,由这些集体律师代表受害方办案,受害方无需向集体律师付费,受害方也可以自费聘请专门为自己服务的律师。集体律师不是义务劳动,法院将决定集体律师的报酬金额,即上文提及的不高于和解基金33%的款项(外加利息),以及律师在诉讼过程花费的其他费用、服务费。
29位被告掏了3亿多美元
记者研究了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声明和相关资料,发现共有29位“和解被告”成立了一个和解基金,在2013年和今年分别认缴了1.056亿美元和1.976亿美元,共计3.032亿美元,将支付给相关的受害者。
声明称,“如个人或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将包含在一项或多项和解中:1、直接购买货代服务;2、从任何‘和解被告’或‘未和解被告’,及其子公司或附属公司购买货代服务;3、从2001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4日购买货代服务;4、在美国或美国境外为美国境内、发往美国或发自美国的货件购买货代服务。”
每个受害者所获的赔偿金额,将由一份分配方案来决定,该分配方案将考虑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在诉讼中所占的比例。
据了解,受害者索取和解赔偿,须在2016年3月31日之前,以在线或邮件方式提交一份索赔申请表。联系方式包括:拨打美国和加拿大的免费电话(1-877-276-7340);拨打国际付费电话(1-503-520-4400)。
受害者如果已在前一轮和解中已经提交索赔申请,则无需提交新的申请,他们将从以后的和解中自动获得赔偿。没有提交索赔申请的受害者,将被视为放弃诉讼权,不会获得任何赔偿。
受害者如果有意保留对“和解被告”起诉权利,须在2015年9月18日之前退出集体诉讼。受害者如果既选择和解,又反对现有的和解方案,可在2015年9月18日之前表明自己的反对立场。
受理这一诉讼的美国纽约联邦地方法院东区分院,将于2015年11月2日举行听证会,考虑是否批准和解,是否批准最高33%和解金(外加利息)的律师费,以及是否批准与诉讼有关的报销费用。诉讼结束时,集体诉讼代理律师将请求法院批准每位集体代表因帮助集体诉讼成员获得和解赔偿而获得不超过75000美元的服务费。
原告希望以和解结案
前天和昨天,记者均致电和发短信给上海市国际货代协会的负责人,希望了解整个事件的情况和协会的看法。但是该负责人不接电话,也不回复短信息。
由于记者未能联系到上海市国际货代协会的负责人,因此,尚不清楚上海市国际货代协会究竟被美国方面抓住了什么“把柄”。
记者从其他渠道获悉,被告方遭起诉后,曾经极力否认自己有错,纷纷提出抗辩理由,但是有29位被告,先后2批选择了和解,以避免审判风险及承受更大金额的诉讼费。这些“和解被告”的名单中没有出现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此案的集体代表、集体律师希望,那些“未和解被告”,最终也能成为“和解被告”,而不是把官司进行到底。
随着“和解被告”的增加,和解基金的金额也将增加。值得一提的是,第一批10位被告认缴的1.056亿美元和解基金,纽约法院已经认可,第二批19位被告认缴的1.976亿美元和解基金,纽约法院正在审定。
目前,法院并未判决哪一方最终胜诉。但按此案集体代表、集体律师的观点,和解是个不错的选择。
据介绍,集体代表、集体律师调查了与索赔有关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解被告”的抗辩,各方经过漫长的谈判,决定达成和解。如果不以和解方式结束此案,就需要由法院组织陪审团,以决定此案的走向,后果将是耗费时间、产生更大费用、产生不确定性。
中国贸促会代表中国企业
今年6月29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货运反垄断案件索赔截止日期的通知”。
该通知介绍,此案的主要起诉者是“精密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称2001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14日期间,一些大的国际货代公司在为企业提供进出口美国货物的国际运输,以及美国境内的货物运输服务时,实施了垄断行为。
该通知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中国国际商会,将代表所有符合索赔条件却未直接参加的中国企业在本案中提出全面索赔。若不希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代理索赔,企业也可自行申请加入美国法院索赔程序。提出索赔的日期截止日期是2015年8月24日。
中国企业这方面经验不足
上海航运专家吴明华表示,“在进出口方面,清关、仓储这些事务,船公司是不提供的,而货主又不方便自己操作,所以要找货代公司。”货代公司主要处理货物运输过程的事务,涉及内贸和外贸,具体业务有代理报关、代理报检、安排拖车拖运货物等,需要与船公司确定船期,与货主约定装船时间,对拖车公司的进度进行跟踪,对货运单据进行跟踪和确认,明确各项费用。货代公司在贸易链条上不可或缺。
吴明华指出,“美国的法律是严谨的,美国律师也是职业技能比较高的,那些被告很可能为了自身利益,相互之间或者上下级之间发布过规定价格,只要是文字性的东西,就会被抓住,就构成了串通价格的事实。”
他表示,中国企业和一些行业协会,对价格垄断这一罪名,往往没有切身体会,“我们在这方面经验不足,觉得无所谓,比如总公司和关联公司之间约定价格,或者几个合作伙伴之间约定价格,这些年时有发生。当然,从这份被告名单看,国际大公司也会做这种错事,价格串通不是中国企业的专利。”
国际航运巨头组成的协会,也经常发布涨价通知,但是这种通知都在结尾加上一句声明,大致意思是,前述调整事项对各成员公司并无约束力,成员公司有权自主行事。这些行业协会以此逃避骂名。
我国也实施反垄断价格
我国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反价格垄断规定》,如果经营者之间存在价格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以及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甚至只是进行过这种联络,都可以依照《反垄断法》,追究其价格垄断的责任。
我国禁止经营者: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四,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六,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七,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八,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行业协会也不得存在价格垄断的行为,比如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和通知等;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