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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等十二项修正案生效

 时间:2016年12月22日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有关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等十二项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4届会议以第MSC.385(94)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规则》(以下简称《极地规则》)的安全相关规定,并以第MSC.386(94)号决议通过了关于使《极地规则》安全相关规定强制实施的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5届会议以第MSC.391(95)号决议通过了《国际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安全规则》(以下简称《气体燃料规则》),以第MSC.392(95)号决议通过了关于使《气体燃料规则》强制实施的经修正的《安全公约》第II-1、II-2章及附件附录修正案,以第MSC.393(95)号决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固体散货规则》)的《安全公约》修正案,以第MSC.394(95)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1978年安全公约议定书》)修正案,以第MSC.395(95)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1988年安全公约议定书》)修正案,以第MSC.396(95)号决议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修正案,并以第MSC.397(95)号决议通过了关于《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A部分的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8届会议以第MEPC.264(68)号决议通过了《极地规则》的环境相关规定,以第MEPC.265(68)号决议通过了关于使《极地规则》环境相关规定强制实施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纺织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附则I、II、IV和V修正案,并以第MEPC.266(68)号决议通过了《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

  依照《安全公约》《防污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78年安全公约议定书》和《1988年安全公约议定书》相关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6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防污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78年安全公约议定书》和《1988年安全公约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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