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年07月05日
从市发改委昨天举行的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发布会暨规范港口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获悉,本市对外发布《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规定了港口经营者的定价规则和相关义务,该规则的出台属于全国首创。 据介绍,为规范港口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市制定了《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行为适用于该规则,包括港口经营者或代理方在提供船舶进出、停泊、货物装卸、旅客上下、报关代理等服务过程中,与船方、货方之间发生的价格行为。
规则指出,港口收费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规则列举了港口经营者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等五条三十四款禁止性价格行为。港口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港口经营者有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