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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壁垒

 

WTO参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将服务贸易划分为12个部门,并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分出了160多个分部门或独立的服务活动。12个大服务贸易部门是:商业服务(包括专业服务和计算机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包括银行和保险服务)、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它未包括的服务。

由于每个WTO成员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均是以其在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的具体承诺为基础的,因此各成员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程度并不一致。即便是在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也可能存在经谈判达成的各种准入、经营条件等方面的限制。


因此,服务贸易方面的壁垒主要是指WTO成员方未能履行其在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的具体承诺,及不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即GATS)有关规定的各种做法或措施。实践中,造成阻碍国外服务或服务供应商进入本国市场的壁垒措施可能有:


   1.准入条件过于严格或缺乏过于严格或缺乏透明度。例如,某国规定,通常情况不允许由外国建筑公司承建公共工程项目,除非本国公司不能承担;外国公司只能通过与本国合资的形式参与建筑设计;外国建筑师不得在该国获得从业执照。


   2.冗长的审批程序。例如,某国制定了极为繁杂的审批条件和程序,要求国外服务供应商提供过于复杂的资质证明和其它文件,并以其它各种理由拖延审批时间。


   3.对服务供应商服务经营设置各种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经营负担。例如,根据某国规定,在申请各种基础电信设施的使用许可(如广播和通用波段电台的许可证)时,外资电信运营商的申请条件比国内电信营运商更加严格;某国关于飞机湿租(即全机租赁,包括机组人员、维修和保险)的规定禁止本国航空公司租赁任何未在该国注册的飞机,从而使在外国注册的飞机不能进入湿租市场。


   4.外国服务供应商所面临的不公平竞争。例如,某国禁止外国旅游服务经营商在该国做境外旅游的广告;外国旅游服务经营商还可能受到意料不到的税收调查。
  

                  来自:海关综合信息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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